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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2018-06-30 15:08  

    盐政办发〔201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基本要求。随着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的不断增强,依申请公开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而艰巨,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会给行政机关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按照《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规定,认真受理、依法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申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探索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律,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借鉴先进区、县的经验做法,汲取教训,改进工作。

    二、依法界定依申请公开范围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准确界定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要按照规定进行公开。而对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需要汇总、加工及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提供。要准确把握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个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进行适当归并。

    三、严格规范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统一依申请公开申请文本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核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当立即登记备案。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与其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是否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方式、获取方式要求是否明确。

    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依申请公开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受理信息公开书面申请:

    1现场受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地点。现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网上受理。通过网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阅网上申请,及时受理申请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本行政机关受理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3信函、电报、传真受理。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传真页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受理申请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时间为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行政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送达相关部门审查,并明确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六)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内容。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够区分处理,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7.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七)特殊情况处理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无效,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有效联系方式的,视为无效申请处理。

    (八)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答复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提供信息形式要求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政府信息更新程序和办理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可以提出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出具《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十一)存档备查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各个步骤出具的文书和有关情况记录要随时备案,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备查,确保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四、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监察部门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对本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自查并对所管理的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切实推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高效、有序、稳妥运行。政府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保密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按照《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严格落实好年度报告制度。按照《条例》规定,政府办公室每年2月27日前公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的2月20日前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在bet365手机端的部门信息公开专栏中的对应部门上公开),并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信息中心)备案。报告中应包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分类(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处理、投诉及行政复议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以及减免情况等内容。

    (三)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要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反馈申请人。

    附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样表汇总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2、盐池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5、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6、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7、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8、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9、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11、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

    12、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13、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14、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

    1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备案表(样表)

    16、盐池县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样表)

    17、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

    18、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

    19、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20、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21、政府信息更正申请情况备案表(样表)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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