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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2017-08-01 13:21  

    盐政办发〔2014〕114号 

    盐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盐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政府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政府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七条  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具体承办,并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第二章  会议职责

    第八条  常务会议作为县人民政府主要决策形式,所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发展和民生的问题。

    主要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重要会议和指示、决定的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贯彻县委、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上报自治区审批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重要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行政措施;

    (五)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和民生计划报告,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和事关民生的重大资金安排;

    (七)研究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八)研究决定各部门、各乡镇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九条  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各类议题在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副县长主持或责成相关人员进行协调,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县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意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广大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法律方面的议题,应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发改部门的意见;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监察、财政、人社、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部门的意见,并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确实协调不一致需提交县人民政府决策的,应如实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列明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理由,提出明确的决策建议。

    第三章  议题协调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单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报县政府办公室初审,分管副主任把关。分管副主任要对议题涉及问题进行充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签注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经县长审定后方可上会研究。提出议题前应当与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充分沟通后,再正式送交政府办公室汇总。未与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进行提前沟通的议题,不能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经协调后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如确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应将各方面意见一并向常务会议汇报,并提出比较优化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涉及民生、重大或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问题的议题,会前来不及协调或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性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凡专题会议能够讨论解决的问题,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副县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均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经协调意见成熟需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部门填写拟提交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单,政府办公室安排上会研究。凡未协调一致的议题,暂不安排上会,由相关部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待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列会议研究。凡临时动议的事项,一律不安排上会研究。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常务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审批方案,明确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列席单位,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审签。

    第十六条  会议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向政府领导和列席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通知应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列席议题的内容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并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提请单位应按县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相关资料,并由办公室提前呈送政府领导审阅。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的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分管副县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五章  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对比较重大的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会商,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集中决策。

    第二十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在此基础上起草《常务会议纪要》,经各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县长或者委托召集会议的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根据内容可依申请公开。涉及法律的内容,县政府法制办应予以把关。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县文广局记者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或分管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新闻记者应服从会务工作人员安排。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请假。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由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应向县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请假,并由主持或分管工作的副职列席会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除议题承办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带助手;列席人员名单要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七条  出席、列席人员不得缺席或迟到、早退,不得中断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一律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出入会场或在会场走动。

    第二十八条  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对于领导讲话、插话,特别是涉及人事、机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播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场服务等工作,可制止非会议人员进入会场,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提前候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由会务工作人员安排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第七章  会议落实

    第三十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一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督促责任部门尽快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1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书面报政府领导。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实行行政问责。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督查室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和会议纪律情况进行季度通报。

    第三十四条  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列席人员名单等一并由县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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