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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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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联系电话
0953-6012473
投诉电话
6018887}
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许可条件
(1)申请表;(2)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申请资料
(1)申请表;(2)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无
办理部门
盐池县公用事业管理所
决定部门
盐池县公用事业管理所
承诺时限
1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宁价发(2002)98号:沥青路面220元/平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26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24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人行道180元/平方米、素方砖人行道120元/平方米、土人行道50元/平方米、道牙35元/米。
法律效力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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