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联系电话 | 0953-6012473 |
投诉电话 | 0953-6018887} |
相关法律法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
许可条件 | 1、申请表;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收集运输设备清单及道运输许可证、行驶证、彩色照片2张。 |
申请资料 | 1、申请表;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收集运输设备清单及道运输许可证、行驶证、彩色照片2张。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公用事业管理所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公用事业管理所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社保费 |
法律效力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
流程图 | 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