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提供法律援助条件审查 |
联系电话 | 0953—6017148 |
投诉电话 | 0953—6018887} |
相关法律法规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审查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由最先受理的工作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
许可条件 | 1、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灾民救助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
申请资料 | 1、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灾民救助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法律援助中心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法律援助中心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审查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由最先受理的工作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
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1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服务表格2 | 《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