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 |
联系电话 | 0953-6012346 |
投诉电话 | 0953-6018887} |
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许可条件 |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人事或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办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办 |
承诺时限 | 45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诉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