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城市公共汽车道路运输证、(县境内)客运客车道路运输证核发、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联系电话 | 0953-6011489-1111 |
投诉电话 | 0953-6018887} |
相关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许可条件 | 一、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符合以上条件核发道路运输证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4、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5、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资格证,车辆照片两张,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申请资料 |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4、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5、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资格证,车辆照片两张,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运管所运政业务大厅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运管所运政业务大厅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宁价费发[2002]47号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0元/本 2、《道路运输证》工本费10元/本 |
法律效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办理道路运输证须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