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
联系电话 | 0953-6019533 |
投诉电话 | 0953-6019533 |
相关法律法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一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200号) |
许可条件 | 1、开展人才派遣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场所和备有办公桌、电脑、传真、电话、复印机等设施(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的须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3、有不少于3名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大专以上学历,并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办法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的还须有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的装也技术人员);4、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如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
申请资料 | 1、开展人才派遣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场所和备有办公桌、电脑、传真、电话、复印机等设施(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的须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3、有不少于3名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大专以上学历,并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办法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的还须有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的装也技术人员);4、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如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科室领导审批(9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核(10 个工作日)→领导审批(10个工作日)→窗口办结 |
办理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