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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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30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由零售药店申请,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零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采取由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审批统筹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已实行市级统筹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所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定点工作。 (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书面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派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 |
许可条件 |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 2、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5、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满一年,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6、县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2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乡镇药店应配备1名并经药监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7、基本医疗保险备药率在60%以上且有明显的标示; 8、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经办机构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30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由零售药店申请,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零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采取由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审批统筹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已实行市级统筹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所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定点工作。 (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书面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派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 |
流程图 | 见附件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