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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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30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采取由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审批统筹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已实行市级统筹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所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定点工作。 (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书面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派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 |
许可条件 | 第四条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经军队(武警)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 (二)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三)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四)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五) 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职工和高校医院(所、室)。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分支机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须单独申请定点资格。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采取由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审批统筹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已实行市级统筹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所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定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书面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派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 (三) 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后,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定点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验证展期。定点资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可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展期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到期不提出展期申请的视作放弃展期,有效期届满日即丧失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展期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准予展期的医疗机构继续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展期及放弃展期的医疗机构,自动丧失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被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要求配备计算机、读卡器及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和必备的防病毒软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联网管理,进行数据库的对照和调整并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验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验收合格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并、分立或机构性质、执业地点、医疗服务范围等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曰起1 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内容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人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事项备案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支付标准、医疗保险药品储备管理、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办法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协议书有效期为1年。在此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还可签订补充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员,并报当地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跨统筹地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为本统筹地区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 2、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评审标准和设置标准; 3、严格遵守医疗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执业; 4、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6、医疗机构正式营业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 7、医疗机构必须全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30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采取由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审批统筹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已实行市级统筹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所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定点工作。 (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书面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派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 |
流程图 | 见附件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