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联系电话 | 0953-6748646 |
投诉电话 | 0953--6018887} |
相关法律法规 | 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
许可条件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
申请资料 |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青山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
决定部门 | 青山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流程图 | 39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