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
联系电话 | 0953-6748733 |
投诉电话 | 0953—6018887} |
相关法律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口发[2009]14号)(见附件)(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区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年度为起点发 放扶助金。 |
许可条件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区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 上)。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青山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无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青山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口发[2009]14号)(见附件)(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区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年度为起点发 放扶助金。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流程图 | 52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