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再生育证审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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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但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情况的除外。 |
许可条件 | (一)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二)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四)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个子女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五)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六)生育一孩的农村户籍夫妇。(七)生育一孩的少数民族夫妇。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青山乡计划生育服务站 |
办理时间 | 20个工作日 |
决定部门 | 青山乡计划生育服务站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但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情况的除外。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流程图 | 48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