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
联系电话 | 0953-6020926 |
投诉电话 | 0953-6018887} |
相关法律法规 | 见附件 |
许可条件 | 城镇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2、贫困孤残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3、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的人员;4、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5、家庭年总收入低于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费用50%以下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1、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人员);2、五保供养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3、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900元,低于1350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4、在乡老复员军人;5、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6、家庭年收入低于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费50%以下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交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住院费用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清单。 |
申请资料 | 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住院费用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清单。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民政局城乡低保中心 |
办理时间 | 20天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民政局城乡低保中心 |
承诺时限 | 20天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