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联系电话 | 0953--6012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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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许可条件 | 一、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其他专项工程验收完毕,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做出评价。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的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科学分类,整理组卷。 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如下程序进行:1、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对建设工程所形成的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自验。2、建设单位对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3、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派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小组的验收。5、验收完毕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小组应提出初步验收意见。6、建设工程档案未能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后,依照以上程序重新组织验收。对未能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流程图 | 见附件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