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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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04]53号) 第七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因素提出基准费率调整方案,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浮动费率原则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规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依据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吴忠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工伤保险根据各行业不同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基准费率运行一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后每三至五年调整一次。 工伤保险基金行业基准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许可条件 |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 申报受理 第十七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月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二)工资发放明细表; (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2);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缴费核定 第十八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第十九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第二十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统筹地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第二十一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将核定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反馈申报单位。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单位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第二十二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核定结果,生成《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3)及《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表3-4),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依据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吴忠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工伤保险根据各行业不同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基准费率运行一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后每三至五年调整一次。 工伤保险基金行业基准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调整,运行一年以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管理等因素,对照相应的费率浮动标准计算后确定浮动费率,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浮动费率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范围内上下浮动,每年核定一次。 |
申请资料 | (一)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二)工资发放明细表; (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04]53号) 第七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因素提出基准费率调整方案,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浮动费率原则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规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依据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吴忠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工伤保险根据各行业不同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基准费率运行一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后每三至五年调整一次。 工伤保险基金行业基准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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