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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乡镇企业规划、协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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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依法对乡镇企业规划、协调、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
0953-6012461
投诉电话
0953-6018887}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七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十一条
(一)贯彻执行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四)指导乡镇企业的统计、财务、审计、价格、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五)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负责发展乡镇企业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使用和管理乡镇企业管理费;
(八)组织职工教育培训,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
许可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申请资料
无
办理程序
无
办理部门
盐池县乡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决定部门
盐池县乡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承诺时限
18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七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十一条
(一)贯彻执行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四)指导乡镇企业的统计、财务、审计、价格、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五)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负责发展乡镇企业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使用和管理乡镇企业管理费;
(八)组织职工教育培训,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
流程图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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