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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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
许可条件 | 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始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发生、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
流程图 | 见附件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