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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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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
联系电话
0953-6019533
投诉电话
0953-6019533
许可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
申请资料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限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4、符合国家广播地市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5、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6、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8、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9、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领导审批(5 个工作日)→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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