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联系电话 | 0953-6010855 |
投诉电话 | 0953-6019533 |
许可条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 |
申请资料 | 一、首次发证: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登记表复印件; 5、无储备设施的,需提供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规章支付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二、延期换证: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延期申请书; 2、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和无储存设施的企业可不提供);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登记表复印件; 4、安全生标准化产达标证明材料; 5、无储备设施的,需提供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规章支付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6、储存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需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7、县级安监部门现场核查意见书和企业对存在问题的整改结果;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许可证变更: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供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监管二所审核(4个工作日)→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安监局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日期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