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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联系电话
0953-6011953
投诉电话
0953-6018887}
相关法律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条件
(一)受理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材料
1、《设立申请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4、资金证明材料和电影放映设备合格证书;5、营业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复印件。
申请资料
1、《设立申请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4、资金证明材料和电影放映设备合格证书;5、营业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无
办理部门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中心
决定部门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中心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律效力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流程图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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