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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
联系电话
0953-6011953
投诉电话
0953-6018887}
相关法律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条件
(一) 受理条件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2、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提交材料
⑴申请书;⑵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⑶演出名称;⑷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⑸演出时间、地点、场次;⑹节目及其试听资料;⑺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还应提交:①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②依法取得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申请资料
⑴申请书;⑵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⑶演出名称;⑷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⑸演出时间、地点、场次;⑹节目及其试听资料;⑺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还应提交:①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②依法取得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无
办理部门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中心
决定部门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中心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律效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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