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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印刷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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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印刷企业设立
联系电话
0953-6011953
投诉电话
0953-6018887}
相关法律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条件
(一)受理条件
1、有单位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
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二)提交材料
⑴申请书;⑵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⑶章程;⑷填写《申请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⑸一寸照片2张;⑹场地设施、器材设备资料;⑺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⑻设备清单。⑼负责人资格证书。
申请资料
⑴申请书;⑵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⑶章程;⑷填写《申请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⑸一寸照片2张;⑹场地设施、器材设备资料;⑺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⑻设备清单。⑼负责人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
无
办理部门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中心
决定部门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中心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律效力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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