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社险字?SPAN lang="EN-US">2011?SPAN lang="EN-US">5?/SPAN>
关于申报二O一一年度职工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及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核查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二O一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征缴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准确、及时征缴,我局将进行二O一一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PAN>
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是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本依据,在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SPAN lang="EN-US">300%的范围内予以核定。对缴费基数的申报请各单位参照以下填写:
1、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及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等)作为缴费工资基数?/SPAN>
2、参保单位新招的合同制工人,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职工上年度实发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失业后再进入各参保单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实发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SPAN>
各参保单位必须按上述情况认真填写《二O一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采集表》(附后),如有人员增减变动应附正式文件和人员增、减申报表,并于每月8日前报送我局,逾期我局将不予受理。填写后的缴费基数采集表将在本单位进行为?SPAN lang="EN-US">15天的公示,在公示期间,要求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公示期满无不同意见即为确认,并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示回执单》(附后)及?SPAN lang="EN-US">2011年度社会保险业务稽核单位自查表》(附后)一同上报,同时报?SPAN lang="EN-US">2010年度会计决算(应付工资部分)报表、全年工资收入花名册或工资收入台帐等会计资料?/SPAN>
二、各参保单位若不按规定时间申报,将依据有关规定,以该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本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SPAN>
三、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宁劳社发?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21号文件规定,失业保险企业参保登记做到与养老保险同人数,同参保;事业单位参保登记严格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04]89号)文件规定,参保人数应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核定,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失业保险费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SPAN lang="EN-US">3%征收,其中单位缴?SPAN lang="EN-US">2%,个人缴?SPAN lang="EN-US">1%,农民合同制工人只征缴单位应缴的2%,个人不缴费?/SPAN>
四、各参保单位必须在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之前,将上述资料报送我局,以便及时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确保二O一一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收缴工作顺利进行?/SPAN>我局将依据各单位报送的会计资料?SPAN lang="EN-US">2011年缴费基数采集表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开始本单位2011年度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如果发现被稽核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将责令重新填报缴费基数采集表,若拒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对发现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将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按有关法律、政策进行处理?/SPAN>
五、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涉及每位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因而,各单位必须重视此项工作,指派单位劳资(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完成申报任务。对各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望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积极配合我局,做好申报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SPAN>
联系电话?SPAN lang="EN-US">0953?SPAN lang="EN-US">6012946 联系人:张海?/SPAN>
附:1、《二O一一年度缴费基数采集表?/SPAN>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示回执单?/SPAN>
3?/SPAN>?SPAN lang="EN-US">2011年度社会保险业务稽核单位自查表?/SPAN>?/SPAN>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