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档案馆工作制度汇编
档案馆管理工作制?SPAN lang="EN-US">
一、负责管好馆藏的各种档案及资料,妥善保管各类书刊杂志、像片及专门档案,依法按时接收档案进馆,负责开发利用?SPAN lang="EN-US">
二、按有关规定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号、整齐排列、编制序号卡片、健全检索工具,登记造册,健全台账,编撰参考资料,便于提供利用?SPAN lang="EN-US">
三、建立健全库房温湿度登记,对库房定期开窗通风、清扫卫生,使馆藏档案无损坏、无虫蛀、无灰尘、无霉变、无鼠害,配备防光、防潮、放火、防盗、防震、防有害气体、防虫安全设施,保证档案安全与完整?SPAN lang="EN-US">
四、按规定依法做好定期接收工作,对进馆档案进行登记和必要的加工处理,使其达到科学化、规范化?SPAN lang="EN-US">
五、查阅档案应履行登记手续,出示规定证件,重要档案查阅须经档案局(馆)领导批准。除保密档案外,尽量满足利用者需求,并做好利用登记,搞好信息反馈。利用者不经允许,不能将档案带出馆外,不得任意拆卷、撕页,不得擅自复印、摘抄,凡利益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利用保护费用?SPAN lang="EN-US">
六、定期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鉴定必须由鉴定领导小组根据档案保存价值和档案保管期限进行,准确判定存毁及开放?SPAN lang="EN-US">
七、档案人员必须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对秘密以上档案要严格加强管理,严肃审批程序,防止泄密失密发生?SPAN lang="EN-US">
八、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库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值班工作,坚持下班前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SPAN lang="EN-US">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坚持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地方经济建设利用档案提供服务?SPAN lang="EN-US">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库房有专人负责,定时开放,按时检查,对库房温、湿度准时测记,并进行通风、恒温恒湿调节,做到安全保管?SPAN lang="EN-US">
三、采取十防措?SPAN lang="EN-US">(防高温高湿、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霉、防鼠、防尘、防震、防有害气体),确保档案保管安全。库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或带进易爆等物品?SPAN lang="EN-US">
四、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对和清理档案资料,发现纸张破损、字迹退色、虫蛀、发霉等情况,及时汇报并用科学方法修复?SPAN lang="EN-US">
五、凡进馆的档案须经杀虫、去尘、消毒等处理环节?SPAN lang="EN-US">
六、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不泄密、不供密、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履行移交手续?SPAN lang="EN-US">
七、接收、移交、传阅和销毁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履行登记、交接手续?SPAN lang="EN-US">
八、建立和坚持平时、节假日值班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经常保持库房内外的整齐清洁,下班时要注意锁门、关窗、关灯、关闭风扇和电源开关?SPAN lang="EN-US">
九、库房安全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登记建档?SPAN lang="EN-US">
十、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工作人员进库内需穿工作服、工作鞋,需进库参观者要经馆长批准?SPAN lang="EN-US">
档案收集制度
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做好全县档案接收征集工作?SPAN lang="EN-US">
一、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的范围是本县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撤销合并单位的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及与本馆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SPAN lang="EN-US">
二、档案馆收集档案的期限是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永久、长期档案?SPAN lang="EN-US">
三、档案馆收集的档案要保持全宗的完整性,案卷质量要符合要求,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沿革、全宗介绍、检索工具等?SPAN lang="EN-US">
四、档案馆收集档案后须清点核对移交目录,办理移交接手续,以便备查?SPAN lang="EN-US">
档案馆档案整理制?SPAN lang="EN-US">
一、档案整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着重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持文件的历史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SPAN lang="EN-US">
二、对接收和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要按照案卷标准进行验收,合格的方可接收,对不合格的案卷,要重新进行整理?SPAN lang="EN-US">
三、档案的整理以一个全宗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编目、装订,要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相互联系,保证查找的顺利?SPAN lang="EN-US">
四、档案馆对接收进馆的合格案卷,要建立案卷目录和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进行科学的排列?SPAN lang="EN-US">
五、档案整理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提高技能,尽职尽责,做好档案的整理工作?SPAN lang="EN-US">
档案利用工作制度
一、档案馆要积极提供利用条件,明确服务方向,坚定服务思想,全方位做好利用服务工作?SPAN lang="EN-US">
二、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馆藏档案,了解社会需要,热情主动,认真负责,坚持利用登记,效果反馈及保密等制度?SPAN lang="EN-US">
三、利用者查阅、摘录或复制档案,须持本单位的正式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编研,须事先将上级批准的编研计划抄送本馆?SPAN lang="EN-US">
四、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主管领导同意,利用党委常委会议记录及未公开发表的中央文件,领导人讲话等绝密文件,须经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机关审查、批准?SPAN lang="EN-US">
五、利用者需要复印、复制档案,均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交纳保管利用费?SPAN lang="EN-US">
六、档案原件一般不借出馆外使用,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SPAN lang="EN-US">
七、档案证明须根据利用机关或个人的申请制发,注明材料出处和根据,摘抄、复印、摄影等复制件需加盖档案馆公章后,方可有效?SPAN lang="EN-US">
八、利用者要爱护档案原件,不得损坏、涂改眉批、抽页,不得查阅摘录利用范围之外的档案内容?SPAN lang="EN-US">
九、利用者摘录、复制的档案资料用后由利用者所在单位收存,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绝密档案复制件用后交回,涉外利用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SPAN lang="EN-US">
十、开放档案利用制度另行规定?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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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依据,为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各方面提供利用,特制定本制度?SPAN lang="EN-US">
一、凡查阅、摘录档案者,须在两人以上,持本单位的正式介绍信、填写查阅登记,说明利用者的身份,利用的目的和范围?SPAN lang="EN-US">
二、本馆保存的档案资料只供机关、团体利用?SPAN lang="EN-US">
三、查阅、摘录档案资料须在馆内进行,摘录材料由本馆核对无误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SPAN lang="EN-US">
四、本馆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局(?SPAN lang="EN-US">)长批准,并定期归还?SPAN lang="EN-US">
五、利用者要爱护档案,不得涂抹、加注、撕页,未经同意不得复印?SPAN lang="EN-US">
六、对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坏者,按规定处以罚金,作为档案修复费用,若严重损坏或丢失,?SPAN lang="EN-US">(《档案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SPAN lang="EN-US">
七、利用者必须将利用效果进行反馈登记?SPAN lang="EN-US">
档案馆保密工作制?SPAN lang="EN-US">
一、档案保密工作必须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SPAN lang="EN-US">
二、档案的秘密范围和密级依?SPAN lang="EN-US">((保密法》第二章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三、对涉及绝密级的档案资料需单独存放,标明密级重点保管?SPAN lang="EN-US">
四、对档案馆中涉及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或摘抄?SPAN lang="EN-US">
五、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文件、资料,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要有专人负责,并在保险袋置中保存?SPAN lang="EN-US">
六、对机密级以下的档案资料的利用须经档案馆主管领导批准?SPAN lang="EN-US">
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提供利用者携带、传递、寄远至境外,审批程序依?SPAN lang="EN-US">((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执行?SPAN lang="EN-US">
八、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在与人交往和通信中批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通过邮政、广播、刊物等媒体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SPAN lang="EN-US">
九、加强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严明保密法,堵塞泄密、窃密漏洞?SPAN lang="EN-US">
十、工作人员如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及时报告主管领导?SPAN lang="EN-US">
档案馆档案编目制?SPAN lang="EN-US">
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为了使馆藏档案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SPAN lang="EN-US">
一、编目工作是档案馆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有利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必须认真做好?SPAN lang="EN-US">
二、档案管理员要熟悉馆藏,对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到柜、架标签、标示、索引清楚明了?SPAN lang="EN-US">
三、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时,要认真检查立卷中的文件排列、页码等编目工作是否符合要求,严格组卷标准,只接收符合标准的案卷,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由立档单位重新整理?SPAN lang="EN-US">
四、档案馆对接收进馆的案卷以一个全宗为单位,要建立案卷目录及全引目录,便于保管和利用?SPAN lang="EN-US">
五、档案管理员及编研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不断探索档案管理的新方法,编制多种检索工具,提高编目工作水平?SPAN lang="EN-US">
六、编目工作必须耐心细致,力求准确,做到不错、不漏、不?SPAN lang="EN-US">
档案馆档案鉴定制?/SPAN>
根据《档案法》?SPAN lang="EN-US">((档案工作通则》的规定、档案馆应对所藏档案按照一定规则、标准,对档案的价值进行鉴定,去粗取精,确保有价值、珍贵的档案得以保护?SPAN lang="EN-US">
一、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标准,对档案的价值进行鉴定?SPAN lang="EN-US">
二、建立健全鉴定工作组织,成立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工作?SPAN lang="EN-US">
三、档案鉴定小组在鉴定工作中,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SPAN lang="EN-US">
四、接收进馆的档案鉴定可同接收工作同时进行?SPAN lang="EN-US">
五、接收进馆的撤销单位和零撤档案要定期进行鉴定,确定保管期限的升降?SPAN lang="EN-US">
六、对所征集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SPAN lang="EN-US">
七、档案价值的鉴定要利于保管和利用?SPAN lang="EN-US">
八、对鉴定后无保存价值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销毁?SPAN lang="EN-US">
九、鉴定及销毁全过程,必须有完整的书面登记鉴定手续,填写销毁目录清册,归档保存?SPAN lang="EN-US">
档案馆档案统计制?/SPAN>
一、按照档案统计工作的规定,全面做好馆内档案的收进、移出,全宗和案卷质量、利用等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SPAN lang="EN-US">
二、统计工作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安全保密、全面涵盖、科学系统、客观真实?SPAN lang="EN-US">
三、馆内统计工作中的各种数据要统一标准,符合有关规定?SPAN lang="EN-US">
四、对统计资料、数据进行综合整理、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SPAN lang="EN-US">
五、按时完成本县各种档案数据的统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六、统计工作实行统计员和领导负责制?SPAN lang="EN-US">
档案馆档案裱糊工作制?SPAN lang="EN-US">
为了做好档案的修裱工作,完成抢救历史档案的任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档案裱糊人员要熟悉档案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裱糊技能,热爱本职工作,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SPAN lang="EN-US">
二、对于所要裱糊的档案史料,应视如珍宝,建立严格的登记交接手续,责任分明,严加保管,防止丢失和失密?SPAN lang="EN-US">
三、裱糊档案史料要细心、耐心、严格操作技术,坚持操作程序,不用不合格的材料,不损坏档案原件,截剪折叠不得损坏档案字迹和一些重要标识符号,装订要整齐美观,最大限度地完整保护和延长档案寿命?SPAN lang="EN-US">
四、爱护裱糊材料和各种设备,所有物品都要建立账目,爱护使用,注意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损坏设备用具?SPAN lang="EN-US">
五、自觉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SPAN lang="EN-US">
六、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SPAN lang="EN-US">
档案馆图书资料管理制?SPAN lang="EN-US">
为了加强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使之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SPAN lang="EN-US">
一、非本局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资料室?SPAN lang="EN-US">
二、查阅本馆图书资料,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查阅人员要注意保护资料,不准折叠、图画、损坏,损坏资料要视其情节给?SPAN lang="EN-US">3倍的罚款?SPAN lang="EN-US">
三、做好图书资料的接收入库工作,并按类编号、上架?SPAN lang="EN-US">
四、做好图书资料的利用、统计工作?SPAN lang="EN-US">
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SPAN lang="EN-US">
第一?为了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SPAN lang="EN-US">(《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SPAN lang="EN-US">
第二?本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国际、外交、公安的档案,可自行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
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应继续延期开放?SPAN lang="EN-US">
第三?本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鉴定?SPAN lang="EN-US">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档案局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有关部门审批?SPAN lang="EN-US">
第四?本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系统整理,编制检索目录,设有阅览室及复制设备,对破损、字迹褪变等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重要档案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SPAN lang="EN-US">
第五?本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凡我国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向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利用目的,范围以及有关情况。外国组织和个人?SPAN lang="EN-US">((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SPAN lang="EN-US">
第六?利用者在利用开放档案时,必须服从档案馆安排,遵守有关各项规定,违反者按《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本馆在提供利用档案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利用者收取费用?SPAN lang="EN-US">
第七?本馆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如需要复制,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局(?SPAN lang="EN-US">)长批准,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可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档案馆酌情决定?SPAN lang="EN-US">
第八?本馆保存的档案,其公布权属于档案馆,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经任何形式公布,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档号。档案馆鼓励利用者向其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SPAN lang="EN-US">
第九?本馆应采取自编,与有关单位和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辑等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纂出版工作,配合社会和各种纪念活动,宣传公布档案?SPAN lang="EN-US">
第十条本 馆不得擅自公布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或管理权不属于本馆的档案,如需公布,按有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十一?本馆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档案数量和利用后产生的重大效益情况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盐池县档案局负责解释?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SPAN lang="EN-US">00三年十二月起实施?SPAN lang="EN-US">